横政发〔2008〕41号
横县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
我县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办、局,六景工业园区管委会,中直、区直驻县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准确地提供基本国情、国力数据,为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服务,国务院决定于2008年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国发〔2007〕3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区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8〕13号)和《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南府发〔2008〕26号)精神,现将开展我县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目的和意义
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主要是为了全面掌握全国及各地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了解全国及各地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摸清全国及各地各类企业和单位能源消耗基本情况;建立健全覆盖全国及各地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搞好经济普查,对各级党委、政府研究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化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统筹城乡经济发展、拓宽就业渠道、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推动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推进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普查的对象、范围
横县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行业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等。
三、普查的内容和时间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能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
普查的标准时点是
2008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8年度。
四、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经济普查领域宽、涉及范围广、内容多、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任务十分艰巨。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县人民政府决定成立横县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全县经济普查的组织和实施,研究解决普查的重大事项,确保全县普查机构、人员、经费、责任等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领导担任组长,成员单位由县政府办公室,县统计局、发展和改革局、宣传部、财政局、编办、工商局等部门及各乡(镇)政府组成(详细名单见附件),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的组织实施和日常工作,工作人员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
任务分工: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县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涉及普查经费和物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县财政局负责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县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负责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县编办负责协调;涉及社团和非企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县民政局负责协调;涉及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事项,由县质监局负责协调;涉及工业和商贸方面的事项,由县经济贸易局负责协调;涉及教育方面的事项,由县教育局负责协调;涉及科技方面的事项,由县科技局负责协调;涉及建筑业、房地产开发方面的事项,由县建设局负责协调;涉及信息产业方面的事项,由县信息办负责协调;涉及公路、水路交通方面的事项,由县交通局负责协调;涉及文化产业方面的事项,由县文化和体育局负责协调;涉及卫生方面的事项,由县卫生局负责协调;涉及旅游方面的事项,由县旅游局负责协调;涉及环保方面的事项,由县环保局负责协调;涉及安监管理方面的事项,由县安监局负责协调;涉及广播、电视宣传方面的事项,由县广电局负责协调;涉及普查重大活动的治安保卫工作,由县公安局负责协调;涉及各级政府及其普查工作人员在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事项,由县监察局负责协调处理;县统计局负责普查组织和实施以及日常管理、协调、督查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必须按照“全县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和“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组织模式,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确保全县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各乡镇人民政府,六景工业园区管委会,广西农垦国有良圻农场要在2008年5月底前成立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实施本级经济普查工作,保证本级经济普查人员、经费、措施、责任等各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各调查单位要成立经济普查小组,负责本级、本单位的经济普查工作。
五、普查的经费落实
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需要相应的财力支持。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35号)精神,按照普查经费分级负担的原则,做好经济普查经费预算编制工作,把普查经费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足额拨付。特别要严禁拖欠“两员”的补助经费。要落实普查工作所需要的办公室、交通工具、办公设备、数据处理设备等必备条件,确保全县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六、普查的宣传发动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